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五十一条有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管控范围、管控目标、主要管控措施、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监测计划、应急管理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