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五十条有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评审。经过评审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应当纳入本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