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隔离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

(三)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由污染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