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在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