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