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工作。

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业、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