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标准、普查、详查和监测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监测网络基础上,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本省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完善监测体系。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