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标准、普查、详查和监测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