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留检与经营第三十九条有效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饲养、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展览、表演等活动。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