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犬只免疫和检疫,建立犬只免疫档案,核发动物免疫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负责犬只电子标识(电子芯片)的植入,协助城管部门建立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三)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监测、预防、控制犬只疫情;(四)按照方便群众原则,合理设置犬只免疫点;(五)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