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只免疫和检疫,建立犬只免疫档案,核发动物免疫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负责犬只电子标识(电子芯片)的植入,协助城管部门建立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

(三)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监测、预防、控制犬只疫情;

(四)按照方便群众原则,合理设置犬只免疫点;

(五)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