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统筹领导,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和评价考核制度。

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发展和改革、公安、检察、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