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