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大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大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风景区、园林绿化、城市管理、土地规划、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按照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大景区规划;
(三)参与大景区内经营项目选址、建设方案;
(四)负责大景区内公园、园林绿化、绿地、林地、湿地、环境卫生的保护和管理;
(五)负责大景区文化旅游、服务、景观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六)负责大景区内自然生态资源和文化旅游资源的统筹开发管理,对大景区内的旅游市场开发、宣传推广和投资促进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建立大景区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宣传大景区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措施,发布大景区重要活动信息;
(八)对大景区内违法建设、毁坏设施、侵占绿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公众对大景区保护管理的咨询服务、意见建议和举报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