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市、县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审议结果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

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