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