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条有效城乡规划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功能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市城乡规划及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