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期间未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