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出具的允许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