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仍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