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指标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指标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者划拨地块的面积及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