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期间未取得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审批或者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项目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