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期间未取得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建设项目所依据的审批或者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项目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