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水利等原因需要单独设置的建设项目或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单独选址,实施规划许可。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