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选址,涉及土地、文物、宗教、环保、消防、教育、卫生、水利、人防、市政、园林绿化、公共安全等相关事项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在规划道路、绿地等用地内进行项目选址。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