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规划许可机关作出规划许可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但是不得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