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规划许可机关作出规划许可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但是不得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