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修改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四)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制定程序报批并备案。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