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三)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四)主要内容与批准的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不符的;

(五)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