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五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修改:(一)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修改的;(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需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三)专项规划之间不衔接、交叉、重叠等影响落地实施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