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四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镇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修改:(一)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二)因实施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