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镇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一)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