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三条有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的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可以作为规划修改的依据。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