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随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七条有效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开展曾随文化遗址调查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建立曾随文化遗址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适时调整。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