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开展曾随文化遗址调查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建立曾随文化遗址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适时调整。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