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曾随文化遗址的义务,有权对盗掘、破坏曾随文化遗址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对在曾随文化遗址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