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曾随文化遗址保护规划。编制曾随文化遗址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遗址保护规划应当依法报批并公布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遗址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