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曾随文化遗址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展示等工作,对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曾随文化遗址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