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随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曾随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主体责任,将曾随文化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保障曾随文化遗址保护所需经费。曾随文化遗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遗址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