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随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化和旅游部门同意、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对遗址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