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随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