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曾随文化的研究和艺术创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务,并进行指导。

利用曾随文化遗址拍摄制作电影、电视等影像资料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征得文化和旅游部门的同意。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