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随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合理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青铜器、漆器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借助生产、流通等手段,实行生产性保护,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