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随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合理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对具有重大价值的曾随文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关组织或者个人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