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或者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