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销售、展览、表演等活动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