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承担养犬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