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公安机关划定的犬只临时禁入区域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