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听劝阻,携带犬只强行进入禁止犬只进入区域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