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听劝阻,携带犬只强行进入禁止犬只进入区域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