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养犬人未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绝将犬只送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并进行传染病检疫的,扣押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