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持有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的,或者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