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办理养犬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注销养犬登记证。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