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办理养犬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注销养犬登记证。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