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登记的,扣押犬只。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