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养犬行为第三十四条有效进入市场交易的犬只,应当具有有效的犬只检疫合格证和免疫证明。未按照规定对适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不得销售。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销售、展览、表演等活动。不得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销售活动。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