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养犬行为第三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人违法养犬行为记录档案。养犬人违反本条例,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或者注销养犬登记证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