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人违法养犬行为记录档案。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或者注销养犬登记证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